AIDMA法则是广告界的专用术语,它在1898年由美国广告学家E.S.刘易斯最先提出,它是指广告要让广告受众采取购买行为,关键在于四个步骤,即:A(Attention)引起注意;I (Interest)产生兴趣;D(Desire)培养欲望;M(Memory)形成记忆;A(Action)促成行动。
所谓AIDMA法则,是指在消费者从看到广告,到发生购物行为之间,动态式地引导其心理过程,并将其顺序模式化的一种法则。
其过程是首先消费者,注意到(attention)该广告,其次感到兴趣(interest)而阅读下去,再者产生想买来试一试的欲望(desire)。然后记住 (memory)该广告的内容最后产生购买行为(action)。这种广告发生功效而引导消费者产生的心理变化,就称为AIDMA法则。
I:Interest (引起兴趣)——购买心理处于兴趣阶段与联想阶段。
联想阶段的推销活动主要有:(①)强调商品的利益与方便之处﹔②展示顾客们使用商品时的照片:③谈论顾客们对该项商品的评价。
D:Desire(唤起欲望)——购买心理处于欲望阶段和比较阶段
比较阶段的推销活动主要有:①对类似商品或竞争商品等作一些比较说明(不要贬低其它商品的效能):②说明该项商品的特色所在:③对价格作具体的说明。
推销茶叶的要随时准备茶具,给顾客沏上一杯香气扑鼻的浓茶,顾客一品茶香体会茶的美味,就会产生购买欲。推销房子的,要带顾客参观房子。餐馆的入口处要陈列色香味具全的精制样品,让顾客倍感商品的魅力,就能唤起他的购买欲。
M:Memory(留下记忆)——购买心理处于决心阶段。
A:Action(购买行动)——购买心理处于实行阶段。
营销行业的人运用它是为了准确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制订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成交率。
广告行业的人用它是为了创作实效的广告,实效的广告简单地说就是可以促进销售的广告,它对销售增长是有效的。
创造实效的广告,它对消费者经历的心理历程和消费决策,将产生影响力和诱导的作用,也就是在“引起注意→产生兴趣→培养欲望→形成记忆→促成行动”的五个环节,实效广告的信息会一直影响消费者的思考和行为。
因此,在创作广告的时候,不是单纯地在进行一种设计艺术的创作,而是一种为了实现商业目标的创作。按照AIDMA法则,思考一下自己创作的广告,是不是在这五个环节能走到最后还能发挥影响力,还是只做到了让消费者引起注意,但不能让消费者产生兴趣。如果在第二个环节就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影响力,那么广告可以说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