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逆行女司机事件”2000字官方辟谣通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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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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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谣谣有回应

我是喜欢看长内容的的姚素馨

来自吃瓜与工作并行的啊嘿哒公关

刚刚,青岛市公安局发了一份关于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把事情的前前后后里里外外又盘了一遍,说得很细,依据也都摆了,而且很明显每一个回答都是冲着网友蛐蛐他们的回应,建议先读一遍:

我是很喜欢看这种东西的。但,公众能有几个是我这款的。哪怕是公关行业垂直号的读者,多少沾边,我又说了“建议先读”,也不一定好好看了吧。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这篇近2000字的《情况通报》,太长;

不仅太长,也不好读,大量条款、规则,“构成要件”是什么鬼东西;

勉强读完,也不一定得出什么有效结论、留下什么清晰印象;

万一留下印象,也有可能是偏帮“女司机”,在“洗”的感觉。

但是,作为蓝底白字的官方通报,作为各种怀疑言论满天飞必须给说法的被动型回应,我觉得这份东西已经算可以了,没有什么毛病,也没有什么能具体提出来的改进意见。哪位高人觉得自己出手就完全不一样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凭良心说,整个《情况通报》几乎就是“贴脸”说的,相当于直接回“79元贵不贵”、“儿子是不是美国籍”这类问题,比平时有些企业的罗圈话公关硬气很多。

具体拆解下写法:

01        

最紧迫的和定基调的是破除身份问题。

路虎女司机的关键词,加上视频里的嚣张表现,主打一个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人们的自然关联肯定是“有权有势”、“背后的大老虎”,而不是“脾气好差”、“她老公的日子得多难过啊”。

网络言论也是这个方向的:

甚至搞得青岛的各单位纷纷辟谣:不是我们的人。

在通报里,需要明确说出来,就是个“平民”。我们很多次说,说明情况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给尽量具体的信息,通报里用的是“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这个结论是“通过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视频研判”得到的,属于可验证性证据。

02

事情发生经过,与之前网络流传和官方已经通报过的吻合,包括怎么逆行,然后怎么被卡住了,又怎么下车发飙。

不过,在表述上,可以看到一些细节。

为女司机的“赶路”给出了理由:“前往医院预约就诊”,着急去看病算不算人之常情?

另外,描述当时情况没用之前“没有让行”的说法,你都逆行了让我让行个P啊,改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这种看似明确,其实更加没有倾向性的表达,怎么说呢,对于不开车的同学来说,阅读难度急速拉升。

03

由于被打的男司机在社媒上多次发声,说打人的女司机没有联系他,也没道歉,容易产生他是在求援,只能通过自媒体发声的联想,所以通报里也在不断表示:没不管他,一直都有跟进、沟通。

先是接了报案。

接了之后,也传唤了坏人。

还让法医去做了鉴定。“轻微伤”的鉴定结果男司机也认。

关于打人的女司机的处罚,男司机也认。

男司机也知道,看病已经花了的4000多块钱,他“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综合起来就是,没欺负他。

04

关于10天,1000块钱,也给了明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打人是10天、500块,骂人是500块。

05

这里一直有个巨大的争议点,是不是处罚太轻。

通报里其实分了“关进去”和“赔钱”2个部分在做说明。

先说“关进去”部分。

比如,网友热心建议的寻衅滋事罪。

通报里说,这事儿吧还是“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另外,网友还有建议“故意伤害罪”。

这个公告没说。我去翻了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判刑范围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判刑依据刑法规定。

然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情况,一般不会判刑,而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这个事件,就是“轻微伤”,这不又回到了通报里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者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现没有,这次事件开出来的10天,500块,虽然我也觉得有点轻了,都是顶格用了。

06

至于赔钱。被打的男司机说医药费有好几千,网友一看只罚1000块,也容易炸。

通报也在找补:前面说的都是归公安管的刑事,民事赔偿得另外去找她算账,公安是管不了啊,我们只能提醒提醒。

另外,违法交通法规那里,还有个罚款200。

账都是分开的。

07

通报还特别捋了事件线。

时间线

8月28日14时许

被打的男司机报案

8月29日18时许

打人的女司机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8月29日19时许

法医验伤,并出具结果

8月29日22时许

开出处罚决定

8月30日凌晨1时许

将打人的女司机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单看操作过程,其实也算没耽误了。跟舆情压力很大,可能也有关系。

顺手一翻,当时的第一份通报是22:30发的。你们自行理解吧。

08

除了说明没有耽误,这个时间线也能对应另外一个需要说明的巨大热点“居家拘留”。

如果你在8月29日18时之前看到她,那是还没传唤。在那之后,人肯定出不来。

通报也把这个故事怎么出来的说了一遍:

造谣的那位,也已经进去了。我们现在好奇,造谣的、打人的,谁会先放出来?

09

打人的女司机身上还有“肇事逃逸”,我看通报才明白是针对大巴车给叠上去的。

大巴车不要她赔,大巴车会挨骂吗?

10

“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也是个锅。

所以,把3分200块也又说了一遍。

11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为公安民警。

不想也不能被代表,只能把这位也拉上做说明,撒都没有,就是个村民,他的行为只能代表他自己。

12

其实通报最后这段,几乎都在喊着“我是个辟谣贴”。

辟谣贴有好下场的,少见。

13

由于舆情场上预设了打人女司机的身份和依靠身份干出来的罪大恶极,等到要去说明没有身份,也没有那么坏事干绝,就会变成在“洗”,有“倾向性”,“偏帮”。

打人女司机肯定不对。但是,她也只需要为她已经“做过的”不对负责,不应该承担其他更多。我猜,后面会有很多人认为通报“有替女司机解释的嫌疑”。

提醒所有公关注意:说出事实,并不会让别人觉得你只是在说事实,并没有倾向性。大部分人的站队思维是流淌在血液里,事实不能脱离站队存在,一定会问“你想说明什么?”

14

个人觉得,写得还算没撒问题,但是对于传播效果不太乐观,看的人能有多少买账?

这种全面正面回应的操作,公关一直想提,又不太敢提。提了,效果不太好说,另外挨一轮骂的可能性倒是挺高。

15

这份通报,指望自传播肯定指望不上。要改变舆论场的盘面还得附加更多硬推,那种拆条做话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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