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借势,当心违法!!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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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千万不要在法律的边缘侥幸试探
距离国庆还有两天
圈佬现在迫不及待地想为祖国庆生
已无心工作与学习
国庆节作为重大节日
各品牌与商家自然少不了要借势
但每年都会有因违规使用相关词汇、标志
而被查处、罚款的
圈佬整理了一些
国庆借势需要注意要点
供大家参考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规定: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规定: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违法使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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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刷屏的头像模板是否违法
也引起广泛讨论
其实个人使用此类微信头像以表达爱国热情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头像与微信账号本身是否带有违法违规、侮辱性的内容等。
02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
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03
相关不规范表述:
关于国庆借势
其实也不一定非要局限于以上的元素
可以参照这张思维导图
展开借势思路
并且今年的国庆节和中秋是同一天
也可以围绕中秋进行借势
总之,拿不准的能不用就别用
千万不要在法律的边缘侥幸试探
本文由广告狂人作者: 广告文案圈 发布,其版权均为原作者所有,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广告狂人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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