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摄”话题,看信息传递的鸡零狗碎
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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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绝对、永远、不可能完整呈现
当黑社会,搞不清自己看的是什么场子,会被做掉。
做公关,搞不清自己看的是什么场子,不死,也会被创飞。
公关看的场子,叫舆论场。
舆论场要多复杂有多复杂。今天只说一个点:信息绝对、永远、不可能完整呈现。
我们接收到的信息,都是散装的、片面的、叮铃当啷的、被别人嚼过又吐出来的。
公关,一定要降低信息传播准确度和有效性的心理预期。低点,再低一点。然后,你一看互动评论和舆情走向,会发现自己还是乐观了。
再麻烦一次薛之谦同学。从不断被补充进来的几波知识点,来看相对完整、准确地去掌握一个其实也没多复杂的信息,有多困难。
这也告诉我们:做人和做公关都不要有太多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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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屏摄的事儿,第一物料是他自己的发布。小作文真的没什么,配图一看就是对着银幕进行拍摄的。
普通人不可能具备撒都知道的知识储备,“对着银幕进行拍摄”这种行为,算什么呢?
这个时候,第一波分流就产生了。有一部分习惯于“看到什么是什么”、“觉得什么是什么”的人,已经开始传递他们觉得对的信息和喊出他们的口号了。
这部分人的比例,哪天真能统计出来的话,应该是个令人绝望的数据。
所以,没有直接参与舆情传播,意识到自己不知道,停顿思考一下、翻翻资料的绝对算是好同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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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对于素质要求过高,一不当心就要踩坑的信息传递之旅开始了。
最开始被各家使用的素材来自2月10日新浪电影转发了自己2021年发过的内容“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
这个内容,也不是新浪自己做的,而是央视六套《今日影评》在2021年春节档之前做的一个节目。
节目播出时间比薛之谦的小作文早得多,肯定不是针对他的。
其中,在新浪电影抽取的几个核心观点说得非常明确:“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
这个阶段,热搜词条#薛之谦 盗摄#应该就是这么来的。
U1S1,信了这个说法,并且作为自己的话术基础,真的也说得过去。《今日影评》是央视六公主的节目,讲话的是在中国和美国都有牌照的正经律师曾雯雯。来源比较可靠,说得也很清楚,看到的人接受“对着银幕进行拍摄等于盗摄”这个说法也很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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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信息被绝对完整准确呈现的无可能性,还得继续往下挖,看看哪一步你会掉坑里。
强调一下,这里开始,仅仅是对公关从业者说的话,绝对不在大众理解要求的范围内。
我经常说,公关的难度表现之一就是你甚至理解不了这是难的。你要解决问题,先得发现问题。
往下推一层,就会有2个问题:
1)“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 ,那什么是“盗摄”?
2)“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依据什么法,侵了什么权?
先说“盗摄”。
对盗摄说不。说“不”之前,是不是要先明确盗摄到底是个什么鬼东西。
百度百科里,“盗摄”是这样显示的。
2个重点:
1)“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注意,“盗摄”只是行为,不是罪名。
2)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盗摄”的说法,这一般是对侵害著作权的通俗叫法。所以,盗摄不仅只是一个行为,还是一个没有“法律概念”支撑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上没有相关定义。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比如,《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就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
先要存在一个法律概念。然后再去看某个行为或者操作是不是符合。
我们在《著作权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都用“盗摄”搜了一下。别说是不是“法律概念”了,完全没有提过。
所以,“盗摄”看着像个有使用限定的词,其实跟“创飞”、“拉踩”、“渣男”一样,就是个口语俗称。
法律层面没有界定,哪个法条里都没出现,这就不是律师或者法律从业者专业领域的事儿。
你问一个律师“这是不是盗摄”,跟问一个公关“这是不是王八蛋”,是一性质,主打“我觉得”呗。
好了,如果你现在反过来看《今日影评》里的快问快答。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正片是不是盗摄?”
“是。”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彩蛋是不是盗摄?”
“是。”
“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且发朋友圈是不是盗摄?”
“是。”
“我只在电影院拍摄的上述的内容但是我不传播算是盗摄吗?”
“是。”
一脸严肃法律人斩钉截铁、慷锵有力的回复,严格来说,跟法律没一毛钱关系。(公关偷偷感叹:好高级的表达技巧)
好了,如果你现在再反过来看“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这句话。
咂摸一下,用“文明”套路你的,基本上就跟法律没撒关系了,道德层面问题。
再说“侵权”。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哪怕买一本《著作权法》熬汤喝下去,依然云山雾罩。
但是,大部分做过公关的人会有一个基本感知:要证明侵权挺难的,需要对被侵权内容的用途和后果做证明。
所以,我看到“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这句的时候,总觉得哪哪都不太对。
舆情发酵之后,有其他律师开始跟进。
比如,周兆成律师写了个长文来做说明,主要意思是:哎呀,也不能就直接说是,还是要看各种条件。
不解释了,大家自己练练阅读能力。
个人觉得,能盘清楚到这个程度的人,已经不太多了。
04
还没完呢,继续往下。
2月16日,央视新闻入场,炸了一句“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同时指出,“一个照片或者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者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
这段被薛之谦本人以及粉丝当作“重点材料”进行传播。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在薛之谦和粉丝的演绎里,“法律上没有,我就不是,你就不能这么说我”。
这个问题,我们上一段已经说过了,法律没有这个说法,只是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相反,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等于没有限制,反而可以随便说你,懂?
至于律师的说法也“不统一”,记得吗,这篇文章其实要说的就是信息绝对、永远、不可能完整呈现。
没什么好奇怪的。律师看法一样,原告律师说我觉得是这样的哦,被告律师说我同意对方说的,这才奇怪。
另外,舆论场不是法庭。律师的表达都是被截取的。而且因为表达对象是公众,内容话术经过了大量的“加工处理”。
这么多律师在反复用“盗摄”这法律上没有的说法,应该就是考虑了公众理解问题。
我在开头部分提的2021年的《今日影评》相关节目,完整内容是8分钟。如果想要避免断章取义和媒体误读,应该要自己去把这8分钟内容看完。多少人能做到?简直就是非分要求。
05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出来之后,很多人都觉得自己之前说“盗摄”是不是错了。
结果,还没来得及反思,又有人说,除了《著作权法》,还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写的明明白白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段也被概括成更具有传播力的“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
我看到的绝大部分媒体,都是在引用这个说法。我们在办公室讨论的时候,也觉得这个说法是对的。直到,澎湃新闻评论发了:薛之谦究竟有没有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照着脑门砸过来一棒子: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一部行业管理法,其主要调整对象不是普通观众。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按照撰文的李颖华律师说法:通读这部法律,大量出现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主语为,“国家”、“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很明显,这是一部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政府与电影产业链条内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注意,电影观众并不在直接调整范围之内,观众必然参与放映,但非“从事放映活动者”。
翻译一下:薛之谦是普通观众,《电影产业促进法》根本管不了他。连根拔起,歇菜。
06
写到这里,已经快4000字了,也仅仅说了关于#薛之谦 盗摄#与法律相关的一些梗。
对,只是梗,我不是法律从业者,我不能保证我上面说的都对。
这些梗,只占整个舆论场信息传递的很小一部分。再继续讨论道德范畴的话,我写不动,你们也看不动了。
十分同意罗翔老师说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只能努力宣称自己守法的人 ,大概率是个人渣。
07
说回公关与舆论场。
只有极少部分的人,愿意为获得更加准确、有效、值得相信的信息,付出代价。代价包括时间、精力、以及尊重事实而砸碎原本坚持的自我更新。
大部分人只是接受信息的冲刷,来什么就是什么。而在AI和智能算法的加持下,冲刷他们的信息,越来越符合他们的口味,能且只能看自己要看的,真的就一点别的都接受不了。
作为一个拿工资的企业公关,照照镜子看看自己脸有多大:不要企图说服他们,不要妄想改变他们。人贵有自知之明。
公关要做的是理解他们,发现传播规律,掌握话题核心,尝试趋吉避祸,就很好了。
08
放个彩蛋。
2021年的《今日影评》发了微信推送:别人拍的电影,咱就别拍了。
微信推送内容的结构更加清楚。
公关应该看得出来,就是2021年春节档之前,为了展示之前打击盗版成果,呼吁大家不要霍霍当年春节档而专门做的一期节目。曾雯雯律师当时的话,有一大部分针对的是录枪版的人。侧重点与这次的观众录屏不同。
打击盗版成果展示里,作为受害者出来站台的就有韩寒和《飞驰人生》。韩寒还去参加了大会。
哈哈。
本文由广告狂人作者: 在公关 发布,其版权均为原作者所有,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广告狂人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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